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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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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学

作者:刘伯奎,
分类:法律
人气:
装帧:平装 / 32开 / 398页 / 0字
ISBN(10位/13位):780126410X
出版:语文出版社1999-11-30出版
定价:¥20元

标签(Tags):法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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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目录:
目 录

前 言

本 质 论

第一章 什么叫辩论?

一 历史回顾:辩论的学科理论建设为什么如此滞后?

二 宏观考察:辩论发生的两个基本属性

三 微观考察:辩论进行的五个基本特点

四 界定考察:明晰“辩论”的几个模糊点

五 概念确立:什么叫辩论?

第二章 辩论的实用功能与历史价值

一 辩论是人们交流思想,探求真理,摒弃谬误的重要途径

二 辩论是人们沟通思想感情与态度立场的常用方式

三 辩论是人们捍卫自己的权益、名誉的有效武器

四 辩论推动人们加速完成对主客观世界认识的哲学升华

五 辩论的兴盛,推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第三章 提高辩论水平的三项原则

一 辩论须防有“论”无“辩

二 辩论须遵守道德原则

三 辩论须符合审美要求

第四章 辩论交锋的基本类型

一 雄辩迎战雄辩

二 事实迎战诡辩

三 雄辩迎战诡辩

四 诡辩迎战诡辩

五 诡辩迎战雄辩

方 法 论

第一章 雄辩

一 什么是雄辩?

二 雄辩的四个基本特点

三 实现雄辩的四个大前提

四 怎样确立最佳交锋角度

五 雄辩论证的四种基本形式

六 雄辩的常用方法和技巧

七 怎样迎战雄辩

第二章 诡辩

一 什么是诡辩?

二 诡辩不应是一个坏字眼

三 诡辩不是“以任意的方式”进行的

四 诡辩并不与辩证法相对立

五 诡辩常用手法和技巧

六 诡辩的十种功能类型

附录

1.勿以诡辩当雄辩

2勿以雄辩当诡辩

3.勿以谬误当诡辩

七 诡辩价值面面观

八 对诡辩也应该讲一点辩证法

第三章 悖论

一 二难推理的四种基本形式

二 悖论的四种类型

三 迎战悖论的八种方法

训 练 论

第一章 怎样审题立论

一 全方位审题法

二 分类扣题法

三 包容法

四 明确交点法

五 双向立论法

六 内涵界定法

七 辩证立论法

八 理想现实相悖法

九 动机效果相悖法

十 例证、论点互容法

十一 “起、承、转、合’法

第二章 怎样攻守应对

一 追加前提法

二 稳守交点法

三 时间尺度移位法

四 类比法

五 驳辩分论点法

六 诡辩法

七 偏题立论法

八 曲解法

九 短语相诘法

十 反向推论法

十一 妙语悦服观众法

十二 风度悦服观众法

第三章 常见失误剖析

一 立论角度要适中

二 立论不可疲软

三 勿以“枝、叶’论“全树’

四 “节外”防“生枝”

五 措辞务必精当

六 推理失当难服人

七 举例不合反误辩

附:本书部分参考书目

后 记
内容摘要:
其次,从功能和结局的角度考察,辩论有时固然确实达到了

“彼此……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但同样需要指出

的是,有些时候,有些场合,辩论的目的却并不是为了得到“彼

此……共同的意见”,而只是为了驳倒对方观点,确立本方观点。

例如,关于某刑事案件的判决,总是要先进行法庭辩论的,当案

犯最后被无罪释放或是执行枪决时,我们就很难断言,这一最终

裁决同时也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通过法庭辩论达到的“共同的

意见”。

近些年来,在多种著作和论文中,均可见到关于“辩论”的

理论界定(定义)探讨,其诠释角度和立论,可谓见仁见智。但

有一点常常是共同的,即辩论是一个“批驳错误,探求真理”的

过程。例如,有人曾在著作中专文探讨“辩论”的这一特点,认

为“辩论中相互对立的思想的论争,实质是真理同谬误之间的斗

争,辩论的目的是通过批驳各种错误的认识,以求达到真理性的

认识”(冯必扬著《通往雄辩家之路》,上海人民版,第3页)。仔

细分析这一“定义”(或曰对辩论的本质功能的认识),也同样可

以发现其不够严密之处。

首先,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这一认识似乎又有着“外延过

小”的缺憾,也就是说,如果认定这是“辩论”的必有性质,那

么,这一认定就可能把某些明明属于“辩论”的语言交流形式给

划到“辩论”的范畴以外去了。例如,法庭辩论无疑属于“辩

论”范畴,假定有夫妻二人诉诸法庭要求离婚,双方各请律师经

过法庭辩论,最后法庭不仅判定了离婚,并且在双方签字同意的

前提下,完成了家庭财产分割以及子女赡养等一应事务,那么,我

们是否可以将这一“共同的意见”称之为“真理性的认识”呢?只

怕其中还存在着不妥之处。因为如果将法庭的这一“判决”认定

为“真理性的认识”,那么过了一段时间,夫妻二人破镜重圆又复

婚了,是不是他们和同意他们复婚的部门都在“背离真理性的认

识”呢?如果说“批准复婚”不能视作“背离真理性的认识”,那

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由此而推论出,法庭的原判决以及判决前的

法庭辩论其实只是在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而未必是在寻求“真

理性的认识”呢?由此可知,将“辩论”认定为是一个“批评谬

误、探求真理”的过程,确实又有“外延过小”的不足,如果以

此为界定依据,就有可能将一部分“并非真理谬误之辩”的辩论

给排挤到“辩论”之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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