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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志论(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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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志论(上、下卷)

作者:,
分类:文学
人气:
装帧:平装 / 32开 / 866页 / 0字
ISBN(10位/13位):7801072049
出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2- 5出版
定价:¥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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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 硕士、博士生论文

论牵连犯

论转化犯

论连续犯的处罚

定罪情节导论

正当防卫论

两岸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比较研究

三、刑罚总论问题

死缓的特点及其刑罚功能

论死刑缓期执行的性质及适用对象

量刑情节导论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的立法完善探索

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缓刑

数罪并罚若干问题初探

我国假释的理论与实践

假释的适用及其立法完善

四、罪刑各论问题

关于刑法罪名的若干问题研究

罪名的意义 特征与功能

论罪名

法定刑基本理论研究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论交通肇事罪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评述

关于信用卡犯罪问题的研究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确定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经济合同纠纷与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界限

投机倒把罪的本质特征

过失杀人罪中的几个同题

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论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

论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的理论与实践

刍议抢劫罪中若干实践问题

论抢劫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

论盗窃罪对象

论盗窃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

盗窃 贪污、诈骗票据犯罪

诈骗犯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论侵占罪

敲诈勒索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研究

试论计算机犯罪及其刑事立法探讨

论流氓罪

浅谈赃物犯罪

论妨害监管秩序罪

论危害环境罪的特征

论制造 运输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

和对象

淫秽物品犯罪探析

浅议贪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贪污罪主体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我国有关贪污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受贿罪

经济受贿论

关于受贿罪中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刑法中受贿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研讨

关于完善受贿罪立法的构想

海峡两岸刑法中受贿罪处罚之比较

论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罪

论玩忽职守罪责的主客观基础

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的分析

浅议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论纲——兼论与滥用职权罪

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的理论与实践

亲告犯问题研究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刑事制裁的探讨

五、犯罪学 刑事执行法学论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金融诈骗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认罪服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教育改造的地位

附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毕业

博士 博士后、硕士 研究生班暨

在读博士生 硕士生一览
内容摘要:
在外国的刑法理论上,习惯地将此类犯罪视为“准强盗罪、强

盗性盗窃、事后强盗”等等,并在此范围内引申出“准犯”的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引进准犯概念,指符合某一基本构成要件

的行为,由于行为情状的特殊而使其社会危害性升高到另一个基本

犯的危害程度,因此刑法准许适用危害性更高的基本犯以定罪量刑。

准犯又分为一般准犯和转化型准犯。一般准犯是指对某种类似于某

种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推定,规定以该罪论处的情形。转化型准犯,是

指在犯此罪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其行为类似于彼罪,法

律规定以彼罪论处的情形。因此准犯的内涵比较丰富杂乱,其中包

括了一部分转化犯,但不是全部。台湾有学者将上述犯罪现象称为

“追并犯”,即原罪依法律之特别规定,因与犯罪后之行为合并,变

成他罪。我们认为,准犯一语,有转化的成份,但不确切,追并犯

过于强调事后行为,且文字生僻难懂,转化犯言简意赅,充分反映

了一罪向另一罪转化的特征,对上述法律现象用转化犯一语,比较

科学。

(二)转化犯的概念

目前,我国刑法界转化犯概念的界定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犯是一种独立犯罪由于一定条件而转化为

另一种独立犯罪并依一罪论处的一种犯罪转化形态。具体论述中,转

化犯包括罪与非罪之间的转化,罪与罪之间的转化。其中罪与罪之

间的转化又包括轻罪向重罪的转化和重罪向轻罪的转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化犯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

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

罪量刑的犯罪形态。

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

过程中或非法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

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转化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

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批判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比较上述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给转化犯界定的范围过广,转

化犯可以是全面转化,此观点否定了转化犯是罪与罪之间由于发生

法定事由而转化的基本形式,混淆了转化犯与犯罪在心理上、结果

上转化的界限范围。第二种观点虽然将转化犯限于罪与罪之间的转

化,但在论述中并未完全排除从非罪(违法行为)向罪的转化。第

三种观点并未就犯罪的主观方面加以限制。因为转化犯就其本意来

说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来看,罪有故意犯罪

与过失犯罪之分。罪与罪之间的转化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

转化及故意犯罪向过失犯罪转化、过失犯罪之间的转化和故意犯罪

之间的转化?

我们认为,犯罪转化并非全面转化,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讲,由

过失转化为故意形成两罪,由故意向过失转化即通常所谓结果加重

犯,是实质上的一罪,犯罪之间的转化即转化犯应限定在犯罪故意

之间或过失之间的转化。过失犯罪之间的转化目前立法司法上没有

实适。所以犯罪转化只能限定在故意犯罪之间转化,概览当今世界

各主要发达国家及台湾地区有关类似我们称之转化犯的刑事立法,

莫不如此。但通过考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故意

实施某一类似该罪的违法行为亦可成为犯罪转化的前提,这是因为

不同国家刑事立法对犯罪概念的不同理解所致。如关于财产犯罪方

面,我国刑事法律主要以犯罪数额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而

外国立法则无此规定,后者将行为的性质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只

是处理时依数额大小分别以违警罪、轻罪、重罪处罚,其违警罪基

本相当于我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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