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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学案例作者:云捷,分类:法律 人气: 装帧:平装 / 32开 / 262页 / 0字 ISBN(10位/13位):7562016895 出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9-07- 1出版 定价:¥12元 标签(Tags):文学其他 法规 法律 实用法律 收藏人数: |
| 简介: |
| 为了丰富法学教学内容,应广大师生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 ........ |
| 目录: |
| 目录 绪言 第一章 行政法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特点 第三节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节 行政主体的种类及相互关系 第三章 行政主体的范围 第一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第二节 其他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五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第三节 行政立法原则和程序 第六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七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行政检查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检查的种类和方法 第三节 行政检查的规则和程序 第八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九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十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和作用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机关与程序 第十二章 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侵权责任 第三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
| 内容摘要: |
| 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被告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力士达牌”可乐饮料属经注册 商标的商品,虽然在瓶贴装潢上用“力士可乐”字样,但生产者 与经销者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生产厂家尚未 处理,而先处理经销者,显属不当。市工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 是:原告使用注册商标“力士牌”的名称,“力士”二字在同类 商品上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经销该商品,也属侵犯商 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是正确的。 提问: 本案被告工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否不当?请根据合法 性原则作出回答。 案例18 某县青山粮所拥有用于贸易结算的台、案秤共10台,属于 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其检定周期为一年。该粮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1986年的检 定日期为6月13日,1987年为5月23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 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后,县标准计量局向县内各单 位下发了《计量器具申报检定统计表》,并要求填报单位在1987 年6月5日前报县标准计量局。青山粮所于5月27日填报,并 与当天寄送标准计量局。根据计量管理机构内部工作安排,青山 粮所的检定日期为7月19日。7月19日下午3时许,检定人员 开专车来到该粮所,要求原告立即集中其使用的计量器具接受检 定。该粮所认为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分散在门市部、车间、仓库等 各处,检定人员事先没有通知,马上集中起来有困难;而且,将 台秤、案秤全部集中进行检定会造成营业和生产的突然停止,影 响整个经营业务。因此,要求检定人员按照往年的做法,到各个 使用点去逐台检定。检定人员不同意逐台检定。在集中计量器具 的过程中,一名检定人员与粮所的一名职工发生争吵。检定人员 即开车到乡人民政府,向乡领导汇报检定工作情况。乡领导同志 即打电话给粮所负责人,要其安排人员配合计量检定人员把台秤 检查好。当天下午5时许,检定人员返回粮所时,粮所的职工正 在集中计量器具,检定人员遂以“时间不早了”为由,不进行检 定而返回县城。7月28日,标准计量局通知青山所于8月3日至 4日将台、案秤送县检定。原告于7月30日接到通知后,认为时 值夏粮入库大忙,送县检定会影响夏粮入库工作,且缺乏交通运 输工具,而没有接通知的要求送县检定,并于8月1日将其不送 检的理由书面报告县粮食局,且抄报县标准计量局。夏粮入库大 忙过后,粮所也没有要求县标准计量局派员检定其使用的计量器 具。直至1988年1月16日,县计量局根据地区标准计量局的通 知精神,对全县各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检定了粮所使 用的台、案秤共6台,其中有5台不合格,检定员与粮所工作人 员双方均在《台、案秤检定结果记录表》上签了字。当时并未按 照规定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只是由 检定人员当场出具计量监督封存计量器具通知书,对5台不合格 的计量器具予以封存。粮所于1月19日将5台计量器具送县计 量管理所检修,当天经检修合格并发给《台秤检定合格证》。 1988年2月10日县标准计量局对粮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 罚决定。粮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1988年2月22日向法院 起诉,请求法院秉公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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