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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务法作者:沈达明,分类:银行 人气: 装帧:平装 / 32开 / 247页 / 0字 ISBN(10位/13位):7810007033 出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于2008-11-20出版 定价:¥10元 标签(Tags):法律 银行 证券 收藏人数: |
| 简介: |
| 本书论述美国商业银行业务适用的法律,管理银行的行政法不在本书范围之内 。美国投资银行业务适用的法律,《国际资金融通与实务》(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已作初步的说明。 美国商业银行适用的法律主要为票据法,银行存款与收款程序法,信用证法,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4A,与5各章。这些章的难度很大。本书介绍美国学理的探讨。读者同时查阅美国统一商法典英文本的有关条文与“官方评论”。 |
| 目录: |
| 绪论 美国的商业银行与管制银行的政府行政机关 第一编 商业票据 第一章 各种商业票据 第二章 让与 第三章 发行 第四章 流通转移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通融人 第八章 提示 拒绝通知、拒绝证书 第九章 保证 第十章 正常程序执票人 第十一章 解除责任 第十二章 诉讼法 第二编 银行的存款与收款 第十三章 付款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章 银行收款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被盗窃的票据与伪造签名 第三节 过失,冒名人与虚构的受款人 第四节 最终付款规则 第三编 银行的抵销权 第十五章 银行的抵销权 第四编 资金转移 第十六章 资金转移 第五编 信用证与银行承兑 第十七章 银行信用的使用方式 第十八章 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 第十九章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与适用法 第二十章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与分类 第二十一章 开出第5章项下有效的不可撤回信用证 第二十二章 开证行的不当拒付 第二十三章 以诈欺为理由的法院禁令和开证行的拒绝支付 第二十四章 不当付款,客户要求开证行拒付,但开证行仍然向受益人付款 第二十五章 信用证的让与与转移 第二十六章 再论备用信用证 第二十七章 信托收据 第二十八章 追索权 第二十九章 破产与信用证 第三十章 银行承兑 第六编 银行的破产 第三十一章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倒闭银行 第三十二章 银行的破产 第七编 银行的信托部 第三十三章 银行的信托部 |
| 内容摘要: |
| 第一编 商业票据 第一章 各种商业票据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章章名为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 商业票据一词一般指流通票据,但广义的商业票据同样包括非流 通的票据。第3章主要针对流通票据,即本票,汇票,支票与存 款单。 流通与非流通票据是一种合同,因此受合同法的大部分原则 的管辖。例如一人必须表示愿意受票据法的约束才承担本票、汇 票和支票项下的义务。但是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票据法的大 部分规则就是针对其特征。 作为一种合同的票据是一种财产,具有财产的大部分属性,受 财产法的大部分规则管辖。作为财产的票据以买卖、赠与、遗嘱 转移,可以被占有、出借、遗失、被偷窃。作为财产的票据体现 为法院所承认的一系列的权利。作为财产,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 的诉讼和强制执行的标的。票据是一种特殊合同,也是一种特殊 财产,受财产法的特别规则的管辖。 以下说明的第3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包括4种票 据,即本票、汇票、支票与存款单(certificateofdeposit)(3— 104)。商业票据一般指流通性商业票据,但有时作为广义解释亦 指非流通性票据。第3章主要指流通性票据,但亦涉及非流通性 票据。 一、本票 最简单的票据为本票:Promissorynote,简称note。本票是支 付货币的书面允诺。作出此项允诺的人称为maker(制票人)。制 票人一词在美国银行界或某些判例中指支票的发票人,但统一商 法典与其他成文法则用来专指发行本票和存款单的人。 本票可以注明向指名的人付款,向指名的人及其指示人付款 或向持票人(bearer)付款。被指名的人称为受款人。 本票可以是在确定时间付款或凭要求付款。 本票的用途一般有下述3种: 1.作为借款的工具 例如商人向银行借到5万元为购买原料融资。银行作为贷款 的证据要求他签发并交付一张流通本票。商人在票上作出在发票 日起6个月之后付给银行及其指示人5万元金额。 银行扣除按约定利率计算的6个月的利息,把金额贷记本票 制票人在该银行开立的帐户。银行可以保持本票直至付款时或者 向另一家银行贴现。向另一家银行贴现,受款银行必须背书,从 而承担本票上的第二位责任。 受款银行作为受款人占有本票时,它是执票人。本票经背书 并交付后,被转移的银行成为执票人。 远期付款的本票往往以有价证券、仓库收据、提单等作为担 保。这种本票称为有但保物的本票(collateralnote)。 2.作为凭信用购买的工具 货物的卖方接受买方以卖方为受益人制作为本票作为支付价 金。本票证明价金债权的存在。同时,卖方能把本票背书以支付 他的卖方或把本票作为担保向他的银行借款。当卖方背书本票时, 他一般承担买方不支付本票时,由他支付的义务。本票于到期日 前经过几次背书时,由于每一个背书人承担的第二位责任,其信 用有所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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