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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市场的土地——地产法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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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市场的土地——地产法新论

作者:吕来明,
分类:文学
人气:
装帧:平装 / 32开 / 261页 / 0字
ISBN(10位/13位):7221035857
出版: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05- 1出版
定价:¥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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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章 市场经济体制中地产法的立法,原则与模式

一、地产法与土地法的不同内涵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地产法的立法原则

三、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产制度

第二章 地产权利归属的界定与行使—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与影响

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

三、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

四、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结构

五、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我国地产法律制度的改革

一、建国后39年内地产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传统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

三、地产法津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与理论依据

四、确立新型地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与改革的目标模式

第四章 城市地产市场的运行模式与特征

一、地产市场的含义及其分类

二、城市地产市场运行模式的选择

三、我国城市地产市场的特征

第五章 城镇地产法律制度(一)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士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与程序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受让地产建设开发程序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构成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 城镇地产法律制度(二)——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出租、上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和转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六、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七、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第七章 城镇地产法律制度(三)一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和终止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基础与法律特征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范围

四、抵押权与抵押物其他权利的关系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

六、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八章 城镇地产法律制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拔

一、土地使用权划拔的内容与特征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与有偿出让并存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土地使用权划拨向有偿出让的转化

五、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九章 农村地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化和商品化

四、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

五、农村集体土地耕地占用税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经营地产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制度的由来

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程序及权利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法律调整

第十一章 地产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一、目前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地产市场管理的目的

二、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地产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管理

四、上地登记制度
内容摘要:
第一章

市场经济体制中地产法的 立法原则与模式

一、地产法与土地法的不同内涵

在对地产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前,有必要对土地的概念加以分

析。土地既是一种自然综合体,又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作为自然

资源意义上的土地,人们的理解并不致。一种观点是:土地是人们

可以控制和利用的地面和一定深度的地层,既包括大陆,又包括海

洋、海滩和内陆水域,既包括地上,又包括地下。①另一种观点认

为,从广义上讲土地包括土地、森林、水源、矿藏,以及阳光、空气等

一切自然资源,从狭义上讲,土地是作为地球表面的陆地资源。②

还有一种观点是:土地是指地球表面坚实而干燥的部分,但也包括

穿越土地的小溪和封闭、半封闭的水域。②上述各种观点是从考察

自然资源的角度出发的,故对土地概念理解也不尽一致。由于本书

研究的是以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为基本出发点,因此必须在自然资

源意义的基础上对土地的法律概念加以界定。从法律角度而言,上

述第一种观点指出土地是可以为人们能控制和利用的地面与一定

深度的地层,这种概括最为接近土地的法律属性;但这一观点同时

又认为土地包括海洋,却又失之过宽,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海洋已

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存在,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调整方式上,海

洋法与地产法迥然不同。第二种观点中的广义说将整个自然界均

包括在土地之中,所指的土地显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狭

义说所指的土地仅指陆地表面,克服了包涵范围过宽的弊病,却又

割裂了土地表层与其下地层的关系,使土地的含义过于狭窄而在

实际操作中难以运用。实质上,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是一种财产,它

作为不动产出现,许多情况下不仅包括土地,而且还包括土地上的

附属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自然资源的分工越来越细,如

果对土地及其附属的其他自然资源不加区分,就不足以调整对资

源的占有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不

宜于包括森林、水、矿藏等土地本身以外的自然资源。另外,从法律

关系中权利客体的角度看,土地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本身必须是人

们可以控制和利用的物,土地的表层与其下的深层部分在事实上

是不可分割的,无论是所有人还是其他权利主体在使用土地时,决

不可能脱离一定深度的地层而只使用地表,或者反之。土地作为财

产所有权的客体,还必须包括一定高度的空间,因为任何对土地的

的利用,实际上是对土地的表层、其下一定深度的地层以及其上一

定空间的利用。在城市土地的利用中,空间的利用尤为重要。综上

所述,土地是以地球表面的陆地为本体,以其上部一定高度的空间

和下部一定深度的地层为延伸的不动产,这就是法律意义上土地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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