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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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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

作者:彭进军,
分类:企业并购
人气:
装帧:平装 / 32开 / 408页 / 0字
ISBN(10位/13位):7300028306
出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20出版
定价:¥19元

标签(Tags):企业并购  证券  
收藏人数:
简介: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概述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的概念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的原则

第三节 兼并与收购的分类

第二章 兼并与收购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第一节 西方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我国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历史与现状

第三节 我国企业兼并与收购和西方国家的比较

第三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战略分析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的宏观效应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对股份制企业发展的意义

第三节 兼并与收购的战略分析模型

第四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程序分析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的程序模型

第二节 西方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程序

第三节 我国企业兼并与收购的程序

第五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目标企业分析

第一节 目标企业调查分析概述

第二节 目标企业调查分析模型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价格分析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价格分析概述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价格分析理论基础

第三节 兼并与收购价格分析方法体系

第四节 兼并与收购价格分析模型

第七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筹资分析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筹资概述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筹资方式分析

第三节 兼并与收购筹资策略分析

第四节 杠杆兼并与收购

第八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方式分析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方式概述

第二节 现金兼并与收购分析

第三节 股票兼并与收购分析

第四节 兼并与收购的其他方式

第九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后的融合管理

第一节 兼并与收购后的融合管理概述

第二节 兼并与收购后的融合管理程序

第三节 融合管理失败的原因与对策

第十章 股份制企业的跨国并购

第一节 跨国并购概述

第二节 跨国并购的障碍与对策

第三节 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

第四节 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

第十一章 股份制企业的反兼并与反收购

第一节 并购要约前的反兼并与反收购

第二节 并购要约后的反兼并与反收购

第十二章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国有资产问题

第三节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政府行为问题

第四节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财税政策问题

第五节 股份制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金融政策问题

附录

附录一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附录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附录三 河南省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附录五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

附录六 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法律规定摘编

主要参考文献

案例索引
内容摘要:
按照收购方所获得的股权数量(比例),股份收购又可分为

以下三种情况:(1)参股收购,即并购企业仅购得目标企业的部

分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并购企业通常仅以进入目标企业的董事

会为目的。(2)控股收购,即并购企业购得目标企业达到控股比

例的股权。控股股份,在理论上是指持有有投票权的股票(普通

股)的51%。但在目标企业规模相当大,且股权比较分散的情

况下,往往控制了30%左右的股权,有时甚至25%就足以有效

地控制整个企业,达到控股的目的。(3)全面收购,即并购企业

购得目标企业的全部股份,目标企业成为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

司。

吸收兼并、新设兼并、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的主要特征如表

1—1所示。

另外,在西方兼并与收购的研究中,与企业股份收购内涵相

近的还有“Takeover”,通常译为“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

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

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数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

情形。

综上所述,国际通用的兼并与收购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广泛

的概念。它包括吸收兼并、新设兼并(又称“联合”)、资产收

购、股份收购以及接管或接收等。在兼并与收购的过程中,不论

并购企业采取什么形式,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既可以消失也可以

继续保留。

二、有关法律对兼并与收购的诠释

在早期的西方公司法中,人们对兼并与收购的理解比较局

限。一般认为,企业兼并与收购有两种方式:吸收兼并(存续合

并)和新设兼并(创立合并)。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

公司可与另一公司兼并。兼并有两种方式:(1)吸收兼并,即一

公司接收另一公司。(2)新设兼并(法律上又称之“联合”),即

在接收几家现有公司的基础上设立一家新公司。又如《日本公司

更生法》规定,公司可与另一家公司兼并。兼并可以采取两种形

式,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

在中国,“企业兼并”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

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中。《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

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

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

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

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该法不

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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